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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1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1〕34 号.pdf

2021年10月13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1〕34号。

本细则规范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预算管理程序及监督要求。文件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县两级财政、林业部门分级落实,核心抓手是“因素法+项目法”分配、全过程绩效管理与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覆盖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森林资源管护侧重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及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经济补偿;国土绿化包括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防沙治沙及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涵盖湿地修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森林抚育不纳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及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预算分配与下达程序

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用定额补助,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各级建立项目储备库避免“资金等项目”。中央资金由市级每年6月15日前报送任务计划,省级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局,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资金文件2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合规审核后下达指标;省级资金按部门预算程序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分解下达。市县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并备案。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涵盖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维度,绩效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结果与预算申请、资金分配挂钩。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无关支出,需与基建投资统筹避免重复支持;违规行为依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1〕34 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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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1〕34 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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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资环〔2021〕34 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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