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印发《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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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09-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桂林规发〔2021〕3号.pdf
本基准针对新《森林法》实施后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不一的问题,按违法行为类型逐项设定裁量档次与处罚幅度,适用于全区依据新《森林法》作出处罚的案件。基准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依据旧法处罚的案件仍按原裁量规定执行。
适用规则与新旧衔接
基准明确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版本为分界:凡依据新《森林法》立案处罚的案件适用本基准,依据旧《森林法》处罚的案件继续沿用原有自由裁量基准,避免新旧交替期间出现适用混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及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均须遵照执行。
裁量基准的设定方式
基准按新《森林法》所设行政处罚条款逐项对应,将各类涉林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涉案数量、损害后果等因素划分裁量等级,并对应明确罚款幅度或处罚种类,使同类案件在全区范围内保持相对统一的处理尺度。裁量要素覆盖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毁坏林木等新法规定的处罚情形。
执行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新《森林法》处罚案件时,应直接对照基准确定裁量档次,不得脱离基准任意加重或减轻处罚。基准的实施旨在压缩执法中的随意裁量空间,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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