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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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8.2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pdf
本通知旨在规范和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与使用管理政策,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遏制“占优补劣”。文件明确了责任主体、征收标准与收缴程序、资金使用方向及监督管理要求,核心抓手是提高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成本并规范资金回拨与支出。
责任主体与占补平衡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为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调剂为辅。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批次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或指标交易实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市县新增耕地指标的10%由自治区无偿纳入调剂库,用于保障重大项目。
征收标准与收缴程序
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地力培肥、后期管护及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分档制定征收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最高标准的两倍缴纳。批次用地缴费义务人为市县政府,单独选址项目为用地单位,均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次性缴纳。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自治区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3%留用、97%按季度下达市县。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及后期管护、提质改造(含旱改水、表土剥离)、指标交易调剂及相关管理性支出。擅自设立项目、截留或违规减免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补充耕地项目须严把新增耕地确认关,杜绝重复立项、虚假包装。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不一致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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