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大数据局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制定《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管理体系,涵盖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三大类别,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以统筹管理、集约建设、标准统一、全面汇聚、共享利用、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依托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地理空间数据的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开发利用、遥感影像统筹及安全管理等各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着力破解重复建设、标准不一、共享不畅等突出问题,推动地理空间数据在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基础和基础底图支撑。
确立统一目录与汇聚治理机制
本办要求地理空间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编制资源目录,并明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更新频率、覆盖范围、空间参考、共享属性等要素。各单位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须在项目验收前汇聚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汇聚,并对数据质量负责,确保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从源头上落实一数一源原则。
规范共享开放与授权运营路径
本办明确地理空间数据依托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三种方式,共享服务采取依申请获取,并依据共享类型设置不同答复时限。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须以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统一空间定位基础,对可开放数据提供开放服务,授权运营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切实保障数据资源的规范流通与充分利用。
建立遥感影像统筹与安全保障体系
本办规定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由省级统一获取、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每年征集需求并制定年度统筹目录。安全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归属,要求每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数据使用单位须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擅自发布获取的共享数据或从事经营性活动,对违规情形设置督促改正和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