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存量建筑建筑功能临时转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桂林市存量建筑物功能临时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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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为桂林五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既有建筑,开辟了一条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和用地主体的功能临时转换通道,期限5年。其核心管理工具是一张正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列明可受理的产业与公共用途情形,负面清单则直接排除住宅化、危化品、历史建筑等改造方向。审批权下沉至城区政府联合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具批准意见书,建成后以联合验收意见出具之日为过渡期起算点。
准入条件:产权、安全与空间三线并查
申请主体须同时满足六项刚性条件方可进入审批。权属层面要求产权无纠纷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少于10年;转换以整幢、整层或独立产权单元为单位,禁止拆分成零散隔间。安全层面最为严格,房屋安全鉴定须达A、B级,消防、抗震、人防现状须符合拟转换功能规范,不达标须先加固并验收合格。转换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不得突破原高度与层数。公共通道、人防工程、停车位及市政配套设施不得被侵占,如确需改造公共空间须专题论证。业态不得产生超标噪声、废气、废水或固废,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审批流程:区级联审、两级会审、免规划许可
申请材料由辖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统一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发改、教育、文旅、体育、卫健、应急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核查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空间底线、结构与消防安全、环保及公共利益影响。联审通过后由城区政府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出具同意意见,再报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会审并联合出具项目批准意见书。经批准的临时转换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持批准意见书申请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后,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有效期1年,逾期未启动施工图或消防设计审查即自动失效。改造完成后须通过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到期处理:续用变更用地手续,停用限期恢复原状
5年过渡期到期前,申请主体须主动提出处理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过渡期终止之日起按原用途管理,且不得再次享受本政策。确需继续使用的,须按新用途向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可协议出让,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则停止使用。不再继续使用的,须在6个月内拆除临时转换期间建设的建构筑物,将结构与消防恢复至不低于原规划条件要求,未恢复的由城区政府依法处置。过渡期内不补缴土地价款,经营许可办理不受不动产登记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影响。项目批准文件不构成改变土地用途或永久改变建筑功能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