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资源,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5〕29号,自2025年8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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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31-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5〕29 号.pdf
本通知旨在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资源,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从选址要求、审批权限与期限等基本准则切入,明确了临时使用林地应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禁止在特定敏感区域进行采石、挖沙等行为。在此基础上,本通知对审批依据、方案比选与复绿评估等环节进行了细化,强调必须提供经科学论证的比选方案和完善的恢复方案。此外,本通知将压实复绿责任作为核心内容,系统规定了复绿主体、标准与验收流程,并要求依托数字化监管模块实现到期提醒、任务下达和闭环核销。最终,本通知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和推进部门协同,构建起覆盖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恢复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严守选址与基本管理原则
本通知确立了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核心原则,要求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乔木林地,并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河道管理范围线内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管控底线区域以生态修复等名义进行采石、挖沙、取土。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临时用地,灾后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使用者,无需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本通知按占用林地的类型和面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的审批权限,并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放宽至四年,期满后一年内必须完成复绿。
规范审批流程与科学评估
本通知要求,主体项目批准文件已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内容的,无需另行出具项目批准文件。为从源头减少对乔木林地的占用,确需使用乔木林地的项目必须提供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线型工程应提供两个及以上比选方案。同时,用地单位必须提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可联合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形成评估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确保复绿措施的资金与技术可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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