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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14日,浙江省水利厅进一步做好浙江省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将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从前期服务、方案审核、批后监管到验收闭环作了全流程规定。核心思路是以规划符合性和防洪安全为底线,通过负面清单、简易审批和数字化平台压缩审批时长,同时强化施工期与完工后的批建一致性核查,遏制水域只占不补、批建不符。

前期服务以清单管理和负面清单前移把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发改、交通、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动态掌握涉水建设需求并建立项目清单,在用地预审环节即辨识涉水情形,防止未批先建。方案指导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对不符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或岸线利用规划的项目,提前介入调整选址或方案。省级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及风电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建筑物等情形。

审批环节区分简易与一般程序

本通知推行简易审批,对跨河一跨跨越且不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穿河出入土点在管理范围外且不涉及闸坝及3级以上堤防、临河不占用河湖水域、临时占用水域较少且汛前可恢复等情形,可用防洪评价报告表替代报告书。一般项目防洪评价审查实行省级“527”时限要求,即5个工作日组织审查、审查后2个工作日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市县可参照执行。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批复须同步抄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备案与作业方案审批由属地负责复核论证。占用方式、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防治补救措施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但跨区域线性项目县级区域内局部点位变更且不涉及重要河湖的,可由属地办理变更并报原审批部门。

批后监管以全流程跟踪和问题销号为主线

批复文件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与方式,并同步公示水域占补范围。监管覆盖开工前、施工期、完工后三个阶段:开工前核查手续完备性,施工期核查批建一致性、防治补救措施同步实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完工后核查补救措施完成与临时设施清理。技术指标可委托第三方监测复核。汛期实行梅汛台汛前常态化排查和项目包联责任人制度。检查情况录入浙江省河湖管理数字化平台并建立监管档案。发现问题当场告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须现场核查销号;超期未整改纳入“四乱”清单,重大问题挂牌督办,拒不整改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并依法处理。

验收环节以自评报告和复核表为闭环依据

建设单位在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及防治补救措施完成后开展自评,按提纲说明控制性数据与批复的比对结果、防治补救措施逐项实施情况、水域占补分析,不一致的须说明是否履行变更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情况复核,重点核查批建一致性、补救措施完成和河湖恢复,并依法参与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同步验收等效替代工程或功能补救工程,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本通知施行后,浙水河湖〔2024〕2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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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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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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