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健全农垦国有资产资源监管体制等决策部署,制定《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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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农业农村部《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pdf
本示范文本为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提供合同范本,核心是界定国有农场与职工之间的发包承包关系,并以合同条款固化农垦土地的特殊规则:参照而非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承包期限与职工退休年限挂钩、合同随劳动合同解除而自动终止。文本将承包费、用途管制、流转限制、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以选择性条款呈现,供双方协商填充。
土地权属与承包经营的法律定位
文本明确农垦国有农用地归国家所有,主要由划拨方式交由国有农场使用,承包经营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后者确立“参照适用”原则,意味着国有农用地承包并不完全套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而是保留农垦系统的特殊安排。合同双方仅限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不向外部主体开放。
期限与身份绑定的退出机制
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须遵守职工承包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限的政策要求。文本在合同终止条款中设置了身份联动规则: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承包经营收益仍归其所有。这一设计防止承包关系在职工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固化。
用途管控与流转限制
承包耕地的用途被严格限定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投资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或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未经同意擅自流转或建设,甲方有权解约收回土地并索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损害土地或破坏生态的,同样触发解约条款。
费用结构与违约责任的可填充设计
承包费支持现金、实物折资及其他方式,并允许双方协商调整周期。除承包费外,合同预留履约保证金、共同生产费、国有设施使用费等费用栏目。违约条款按主体分列:甲方逾期交地、擅自干涉经营须担责;乙方逾期付费、擅自改变用途或逾期交还土地均设定违约金与解约后果,具体逾期天数和费率留白由双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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