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黔自然资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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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统一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上的裁量尺度,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五类共47项权力。每一事项逐项列明准予条件与申请材料要求,其中许可类以勘查开采审批和测绘、规划类审批为主体,征收类明确费用项目与征缴规则,强制与检查类则界定启动条件与执行程序,作为基层办理和裁量的直接依据。
行政许可以矿业权审批为主线,兼顾测绘、规划与用地
许可部分共24项,体量最大,核心在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分非油气与油气两类)、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矿业权事项按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等环节分别设定条件,普遍要求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材料齐全、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并强调不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完成有偿处置。测绘类审批涉及测绘资质、涉密成果提供、独立坐标系统建立等,侧重资质条件与保密制度审查;规划与用地类覆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条件围绕规划符合性与土地用途管控展开。
行政征收明确费用类别与征收边界
行政征收部分列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及价款、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共7项。基准按费用性质区分征收对象与计征规则,矿业权相关费用与矿业权取得、持有直接挂钩,土地类费用分别对应新增建设占用、闲置未开发、占用耕地和损毁土地等情形,征收以法定标准和实际占用或损毁面积为依据。
行政确认、强制与检查侧重程序约束
行政确认部分聚焦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三项。行政强制部分对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查封扣押涉违法测绘设备、查封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代履行恢复原状等情形设定适用条件。行政检查部分列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勘查施工、测绘成果质量、土地管理违法、基本农田使用、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规定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符合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等9类检查事项,明确检查对象与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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