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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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围绕“富矿精开”部署,对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发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调整。核心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按矿种重新划分部、省、市三级出让登记权限并实行同级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与“三区三线”对矿业权布局的刚性约束,以及通过“净矿”出让、协议出让流程再造和登记要件清单化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文末以附件形式固化核查意见、协议出让流程、申请资料清单等操作范本。
权限划分与同级管理
本意见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重新切割。省厅承接部级权限之外的煤、煤层气、磷、铝、锰、金、萤石等23个战略性矿产,其余矿种由市(州)负责,且明确市(州)权限不得下放或委托至县级。同一矿种在出让、登记、储量评审备案、出让收益、三合一方案等环节实行同级管理。涉及多矿种的,以储量报告评审确定的主矿种为权限依据;跨行政区域矿业权由共同上一级指定。
出让环节的管制收紧与交易规则调整
矿业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出让计划须报同级政府同意并经多部门联合审查。禁止新设汞矿、砖瓦用粘土矿业权,设立采矿权须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要求勘探程度,其余矿山须详查以上。省级及以下出让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广保函或保证金,并对战略性矿产挂牌拍卖探索竞价熔断机制,超过熔断价格即终止该次出让。协议出让深部或上部资源、零星资源及夹缝区域资源按附件流程分级报批,杜绝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登记管理的刚性约束与恢复机制
探矿权延续须扣减首登面积的20%,扣减至零的不再延续。探矿权原则上可因转采需要或区块不连续申请分立,但分立后不得单独转让变更主体;采矿权分立则从严控制。因生态红线调整、规划整合、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延续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可在原因解除后补办,采矿权确需延续的可办理一次2年续期。关于井口、井巷工程布置在矿区范围外的问题,本意见明确经行业或安监部门批准且不实施采矿活动的不属越界,并应适时调整纳入采矿权范围。
政务服务提速与衔接安排
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不再评审备案,改为纳入公示核查;挂牌拍卖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允许申请人承诺限期补编方案。矿业权抵押备案改为网上公开、不再出具纸质材料。本意见有效期三年,同时废止黔国土资规〔2018〕1号、6号,黔自然资规〔2019〕3号、5号及黔自然资规〔2020〕4号等五件文件;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登记申请仍由原机关办理,已出让未登记的新立事项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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