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鲁环发〔2026〕3号。
本基准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本基准框架内依法对裁量基准作出细化规定;对本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增设的行政处罚事项,需要制定裁量规则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基准的裁量规则与裁量方式依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