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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1-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pdf

2026年8月1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鲁环发〔2026〕3号。

本基准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提供统一的裁量尺度,以解决同类案件处罚畸轻畸重问题。通过“专项+通用+修正”三类裁量表与格式化计算公式,对国家和本省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所列的280种违法行为进行量罚。省级设置统一裁量规则,同时允许设区市级在框架内细化,并配套建立电子化裁量计算器辅助办案。

裁量体系与计算公式

本基准设置专项处罚裁量表、通用处罚裁量表和修正处罚裁量表三类。对已列明的280种违法行为适用专项裁量表,其余适用通用表;修正表作为配套辅助。罚款计算公式为 X=N+(M-N)×(D+C),其中D为裁量系数(裁量因素权重之和),C为修正系数(修正因素权重之和)。对拒绝阻挠检查、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等行为不适用修正系数。当D+C小于0时按0计算,罚款数额取整到“元”。

办案裁量步骤

案件裁量按四步进行:首先根据违法行为选择对应裁量表;其次逐项判定权重数值并代入公式计算拟罚款数额;随后进入酌情裁量阶段,对符合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在公式基础上调整幅度,同时需综合考虑初次或再次违法、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对象、改正效果等因素;最后经案件审查、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等程序,报负责人批准确定处罚决定。

处罚种类与情节严重认定

当D+C达到20%、50%、80%时,对应给予罚款、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法律规定的并处处罚亦参照上述梯度执行。对同时符合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五类特殊情形(如未列入清单且不予处罚5万元以上、减轻后低于法定下限70%等)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慎重决定。

清单管理、概念界定与施行安排

《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事项清单》随基准一并印发并动态调整,市级可依法补充制定本地清单。基准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动供述”“违法次数”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同类因素判定标准冲突时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处理。本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届时2022年版基准同时废止;有效期内法律修改导致专项表无法适用的,转用通用处罚裁量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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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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