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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6-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pdf

2026年7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宁夏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统一规范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的设置,抓住布局审批、安全维护、禁止情形三条主线,把大型户外广告纳入许可管理,并以日常巡查、代为拆除等手段压实设施全生命周期责任。

适用范围与设施分类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涵盖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向户外发布广告的灯箱、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招牌设施则指在自身办公或经营场所外立面、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牌匾、标志、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上的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不适用本办法。

禁设情形与风貌管控

设置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满足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及生态环保要求,电子显示设施须安装亮度调节装置并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户外广告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通道、行道树、危房,也不得设于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招牌设施禁止设在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危房或妨碍交通标志、消防、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区域。设施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低俗、不雅内容。

大型户外广告的许可与拆除

任一边长不小于四米或单面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城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提交位置图、效果图、安全承诺书及载体权属证明等材料,许可期限一般五年,临时大型设施许可期限与活动期限一致。需要延续的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许可届满未延续或未获批准,设置人须在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大型临时设施期满后及时拆除;因搬迁、歇业、解散等原因拆除的亦应及时自拆。对逾期不拆且已危及人身、交通、公共安全的,城管部门可依法代为拆除并由设置人承担费用,查找不到设置人的同样可代为拆除。

安全维护与部门协作

设置人是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须在恶劣天气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画面污损、字体残缺、设施破损等问题,涉及高处、电工、动火等特种或危险作业的须查验作业人员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城管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城管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须依法处理并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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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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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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