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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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聚焦海南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失信认定与惩戒、信用修复及守信激励,覆盖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中介服务及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五类信用主体。核心抓手是一套以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为基础、以惩戒清单为执行依据、以异议与修复程序为救济渠道的闭环监管机制。
失信行为分类与认定规则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两级。一般失信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后果、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被刑事或行政处罚、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情形;严重失信则聚焦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利用自贸港优惠政策非法牟利且情节严重,以及一般失信认定后连续三年拒不整改等行为。认定遵循“谁监管、谁认定”,须以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等生效文书为依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主体书面送达决定书并明确整改期限。
失信公示与联合惩戒
失信信息按“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等渠道公布。一般失信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最短公示6个月、最长3年,期满撤下。监管主体除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直接惩戒外,还需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工程项目管理等事项中查询并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信用主体可就失信信息错误、遗漏或超期公示提出书面异议,监管主体须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答复;若需撤销或修改,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完成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监管主体同样在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结果,修复后及时停止公示并终止惩戒。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守信激励安排
监管主体可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认定守信主体并公示,在法定权限内给予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更多采用非现场检查、授予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本办法有效期1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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