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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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0.17-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号.pdf
本意见针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在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条例)实施后,相关行政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意见指出,若违法行为持续至新条例施行之后,应直接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不再考虑新旧条例的选择适用。同时明确,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但持续至新条例施行后的案件,不适用《纪要》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衔接的一般规则,而是统一适用新条例。该意见对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替代此前相关解释或文件。
违法行为持续至新条例施行后的适用规则
本意见明确,若“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在旧条例施行期间发生并持续至新条例施行之后,则直接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无需再考虑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问题。
明确新旧条例适用的界限
意见强调,只有当违法行为在新条例施行前已终了,才可能适用《纪要》中的新旧法律规范衔接规则,否则应适用新条例。
该意见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明确了“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在新旧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边界,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清导致的争议。同时,意见强化了新条例的法律效力,确保环保监管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此外,该意见也体现出生态环境部在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方面的积极态度,对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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