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重庆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内涝防治,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草案)旨在加强重庆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全链条管理,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与内涝灾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草案特别强调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构建智慧监管体系,并积极推行“厂网一体化”等创新运维模式,同时明确了市、区县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以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整体效能和安全水平。
本草案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需与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并明确设施用地保障。新区建设须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要求,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新建住宅阳台排水须单独接入污水系统。同时,本草案要求建立内涝应对处置责任体系,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的防涝工程体系,并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智慧管理平台,绘制内涝风险图,以系统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本草案要求排水户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并达标排放,重点排水户须建立不少于五年的档案管理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按规定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本草案还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原则,专款专用,并要求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将运营服务费的拨付与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本草案按权属和使用情况明确了各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并规定了设施的移交程序。对公共排水设施划定了明确的安全防护范围,如污水主干管保护范围为管道外缘向外延伸五至二十米不等。同时,严格规范了施工封堵拆除、有限空间作业等活动的审批与安全要求,并列举了损毁设施、倾倒危险废物、占压管道等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