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公布了河南省浅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与限制开采区的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本通知将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内的城市主城区划定为禁止开采区,面积178平方千米;将超采区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及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面积18258平方千米。同时,本通知对深层地下水管理及已有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限采区域作出了衔接性说明,并明确了禁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管控措施与取水许可的处置原则,废止了2015年的旧版通知文本。
禁限采区范围划定
本通知以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为对象,分两类区域进行管控。禁止开采区集中于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等市超采区内的县城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共涉及8个地市的多个县区,面积合计178平方千米。限制开采区覆盖范围更广,分布在除禁采区外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及开发利用临界区,涉及郑州、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周口、驻马店等14个地市及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面积合计18258平方千米。
禁限采区管理要求
本通知对两类区域分别设定了差异化的管制规则。在禁止开采区内,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一律禁止取用地下水,且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已有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水源替代条件逐步核减开采总量;对确需取水的新建项目,其用水指标须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水量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