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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8.14-贵州省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pdf

2021年8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本办法针对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活动,明确了从申请条件、面积标准、规划管控到审批程序、建设管理、宅基地退出与使用的全流程规则,核心是落实“一户一宅”、规范审批权限下沉与联审联办。

审批权限与部门分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农业农村部门管宅基地改革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管规划与用地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图集编制、风貌引导和工匠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联审联办制度,并承担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

申请条件与面积标准

符合无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无法满足需求、原宅基地未达限额需改建扩建、灾害迁建、文物保护迁建等情形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将宅基地或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的,或另址新建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不予批准。每户宅基地面积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住宅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层数,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规定平方米以内,可独栋或联排建设。

规划管控与选址约束

宅基地审批须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新建、改建、扩建;范围外零星布局的农户引导进入集中建房区,一般不得新增宅基地。选址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使用规定级别保护林地和赤水河流域生态公益林地,不得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须避开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危险区,并符合高压走廊、公路铁路退让、河道防洪等要求。

审批程序与建设管理

程序依次为村民申请、乡(镇)或街道实地选址、村民选定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或街道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后须在规定年限内建设,可申请延期一次。开工前申请放线,竣工一个月内提请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施工方须具备相应资质或经培训,建材市场由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监管。

宅基地退出与调整

鼓励盘活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多余宅基地及已按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有偿腾退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原则,补偿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并公示。腾退后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出让、出租用于乡村产业;不宜作为建设用地的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经村级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在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受让方须符合申请条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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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第2页
第 2 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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