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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2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0〕15号.pdf

2020年1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0〕15号。

本指引针对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审理,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实质性化解争议。全文共25条,覆盖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证据审查、争议地范围认定、跨区域管辖及裁判方式等核心环节,为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操作规范。

受案与当事人资格

明确土地山林确权行政案件的定义,即当事人因权属争议申请行政机关调处,对处理决定经复议后不服提起诉讼。已取得权属凭证但四至不清、与实际不符或凭证间存在重叠交叉的,行政机关应予处理。申请人须提供与争议地存在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参与,但多数成员不同意的除外;乡镇政府可就其所有权的争议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机关遗漏利害关系人的,该人可申请重新处理或起诉。

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

审理应查明争议地性质、坐落、四至、面积及使用管理历史现状。对书证审查形成背景与合法性,证人证言审查亲历性、一致性及相互印证,现场勘查笔录须有当事人签名或注明拒签情况,询问笔录审查被询问人身份及利害关系。各方主张争议地范围不一致时,按包含关系取较大范围,交叉关系以重叠部分确定。

跨区域管辖与确权裁判

跨县级区域纠纷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政府受理、各方所在地政府共同处理;跨地级市区域由地级市政府联合调处,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违反管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行政机关依"三个有利于"原则合理划分且证据无明显优势时,法院应予支持。仅以无凭证为由确认国有的,一般不予支持。法院可依事实直接变更确权结果。调处中收取测绘费等无依据费用应予返还;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与生效裁判认定不一致的,可参照行诉法第九十六条采取措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0〕1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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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0〕1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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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0〕1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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