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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2026版).pdf

2026年7月13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2026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

本规则系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而制定的系统性基准文件。本规则明确了裁量权与裁量权基准的定义,确立了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四项基本原则,将裁量阶次统一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连续且无重叠的层次。本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类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与具体操作规则,包括各阶次罚款金额与期限的选取区间、多个裁量情节竞合时的综合裁量方法,以及阶次内根据考量的因素数量上下浮动的计算规则。同时,本规则建立了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设定了个案调整适用的特殊程序,并对违法次数的时间跨度和领域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核心裁量框架的构建

本规则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为五个标准阶次,并为每个阶次设定了清晰的适用情形与处罚幅度。不予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主观过错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则聚焦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或立功等表现;从重处罚则针对突发事件期间违反应对措施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情形。

裁量因素与计算方法的细化

本规则要求行使裁量权时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年龄与精神状况、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方法与频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认错认罚与补救措施、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等八类因素。其中,对于违法次数的认定,明确了二年内因同一领域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及以上的适用较重处罚;招投标领域的违法次数实行全省跨领域互认共享。在计算处罚金额或期限时,各阶次对应法定幅度内的特定区间,阶次内部则以中值为基数,根据考量因素的数量上下浮动。

程序保障与动态调整机制

本规则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适用的裁量基准,并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对于适用基准将导致个案明显不当的特殊情形,允许调整适用,但须经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非本部门制定的基准还需报制定机关批准。此外,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应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等情形,及时启动动态调整。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2026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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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2026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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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2026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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