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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02-浙江省自然资源办公厅《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1〕12号.pdf

2021年12月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1〕12号。

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明确了全省测绘资质审批、审查、颁证及监督管理的具体流程与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全部活动,秉持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旨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并优化营商环境。本细则对资质申请条件、材料提交方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其审查时限、证书变更与注销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并强调了对审查行为的监督和对虚假申请的惩戒。

核心审批与管理职责划分

本细则明确了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资质的审批,并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乙级测绘资质的受理与审查。最终,所有甲、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均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颁发。

申请与审批程序规范

申请单位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相关制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期间须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异议需调查核实。

资质动态管理与全流程监督

本细则规定了测绘资质单位在合并、转制、分立、基本信息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下的申请、报告与办理要求。同时,明确了资质注销和证书交回的具体路径,并对各级部门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办公厅《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1〕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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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办公厅《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1〕1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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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办公厅《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1〕1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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