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技术规范》DB45/T2875-2024,自2024年09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修复的总体原则及要求、调查分析、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管护、监测与评估及工程验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工作,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技术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矿山生态修复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立足广西自然地理与矿产资源开发实际,以尊重自然、保障安全、因地制宜、系统修复为总体原则,构建了涵盖调查分析、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后期管护、监测评价到工程验收的完整技术链条。本规范明确了四种主要修复技术模式,即自然恢复、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地貌重塑和植被重建,并针对不同破坏类型和破坏程度提出了相应技术措施的适用范围与设计要求。在调查分析阶段,本规范强调遥感技术与地面调查相结合,全面覆盖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开采情况、土地土壤及生态问题等内容;在方案设计环节,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修复方向和工程部署;施工与监理部分则对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本规范对植被管护、效益评价及竣工验收等后期环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指导广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实现地质环境稳定、土地复垦利用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总体目标。
本规范要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遵循调查分析、方案设计、工程实施三个阶段。调查范围涵盖采矿登记范围及矿业活动影响区域,重点调查自然地理与经济社会状况、地质环境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矿山生态问题。方案设计阶段须在综合调查基础上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适宜性评价,从政策规划符合性、生态环境协调性、自然恢复可行性和工程修复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据此编制修复总体方案并推荐合理的修复技术模式。对于拟修复为不同地类的区域,应严格遵循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确保修复方向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本规范将修复技术模式分为自然恢复和工程修复两大类。自然恢复适用于胁迫因素较少、依靠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即可逐步恢复的场地,需辅以设施拆除、场地封闭和警示标识等措施。工程修复则根据具体问题分为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地貌重塑和植被重建三种模式。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工程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地貌重塑工程通过地形整理、边坡治理等方式恢复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地貌形态;植被重建工程则根据边坡条件和恢复目标,灵活选用三维植被护坡、喷播植被恢复、生态袋护坡等技术方法。施工过程须严格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执行,加强进度与质量控制。
修复工程完成后,本规范要求对地质安全防护工程、植被、灌排设施及警示标识等进行定期管护,植被管护期一般为2至3年,须落实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及修剪等养护措施。监测工作涵盖地质安全、水环境、土壤环境和植物群落等内容,根据监测对象设定相应频次与方法。效益评价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维度综合评估修复成效。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各工序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并提交完整的施工文件、质量评定报告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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