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以工业用地出让为切口推进“标准地”改革,针对区域评价推进慢、标准不一、成本偏高等问题,统一了概念口径、要素构成与操作流程。适用范围覆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及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并对区域评价、控制性指标、通平条件三要素设定考核要求,目标是2022年省级及以上工业类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宗数占工业用地出让比重不低于80%,2023年起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工业用地。
三要素的指标构成与评价安排
“标准地”由区域评价、控制性指标和通平条件构成。区域评价实行“7+N”,涵盖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洪水影响、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及文物保护评估,部分科目在具备特定条件时可免做。控制性指标实行“5+N”,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环境、亩均税收五项,其中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及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地不低于20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通平条件按“3+N”落实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
事中事后监管与工作机制
出让环节实行“双合同”管理,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投资建设合同,推行“地证同交”,并将“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纳入拿地即开工流程。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企业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示。县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实施主体责任,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协调,省级各部门按分工指导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设定,省市两级建立联席会议、业务指导员、调研督导及培训观摩制度。
时限与适用要求
区域选定后区域评价同步开展,各类技术报告编制应在40天内完成,从区域选定到审查意见下达或审批文件出具应在2个月内完成。本指引适用于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非工业类项目以“标准地”出让的可参照执行;施行后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