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在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对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印发《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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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9-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是上海市为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本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补贴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重点支持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以及节能低碳产品推广、碳达峰碳中和管理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污染减排等八大方向。本办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总体统筹与资金拨付,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本办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流程、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支持重点与方式
本专项资金聚焦节能降碳减排实效,支持范围覆盖能源结构优化、工业技术改造、交通设备清洁替代、建筑节能改造、低碳产品推广、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示范、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大气与水体污染减排等关键事项。支持方式上,主要依据降碳量、污染物减排量及社会效益等因素,通过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多领域补贴,并优先争取中央财政资金。
部门职责与申报流程
本办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总体安排和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需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项目库。申报单位须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资金拨付遵循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规范化流程,并积极推行“免申即享”和“直达快享”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需科学编制预算,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需求。
监督约束与施行期限
本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结果直接影响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对于截留、挪用或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相关失信信息也会归集至公共信用平台。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一个月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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