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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6〕12号.pdf

2026年6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降低工业产业项目用地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印发《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6〕12号。

本措施围绕降低园区工业产业项目用地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从土地出让定价、供应方式、价款管理、利用效率及产权登记等环节集中推出系统性降本方案。本措施明确在评估出让底价时,可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各类计提专项资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指标流转费用不计入底价,由各地集体决策确定;同时鼓励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成本以园区或片区为单位统筹分摊,并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现“交地即交证”。此外,本措施还就存量用地提容不增收价款、地下空间分层低价出让、新业态五年过渡期支持以及高标准厂房建设与分割转让等作出安排,力求切实减轻企业初始及持有环节的用地负担。

降低出让底价与基础设施成本

本措施在地价评估环节剔除多项政策性计提资金及指标流转费用,不再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底价,由各县(市、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根据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状况集体决策确定综合底价。对本应单独核算的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成本,允许实行区域统筹,按土地面积或价格占比在园区或片区内分摊计算,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分摊方式。

创新供应方式与价款管理

本措施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灵活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最长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可按年或约定周期支付租金;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均以总价竞价方式确定出让价款,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按年期与法定最高年限的比值修正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余款可在一年内缴清,租赁合同与出让合同在项目核准、抵押、转让等手续中具有同等效力。

挖掘存量潜力与扶持新业态

本措施规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或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用地改建物流设施,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下空间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分别按基准地价的相应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负三层以下不再计价。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可享受五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后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此外,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分割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6〕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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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6〕1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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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6〕1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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