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东金联合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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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31-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东金联合发〔2025〕4号.pdf
本通知旨在东莞市辖内试行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以落实信托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优化营商环境。本通知明确了不动产信托的定义与适用条件,规定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不动产须权属清晰、可转让且无权利限制,并杜绝以逃废债务等非法目的设立信托。本通知系统构建了从信托产品预登记、签署信托文件、申请登记证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完成信托产品登记的完整闭环流程,对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注记方式及信托不动产后续处置均作出规范,同时建立了跨部门信息共享与风险防控机制,试行期一年。
信托财产登记的准入门槛
本通知严格限定可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的财产范围与主体资格。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必须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且权属无瑕疵,且不得为恶意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而设立信托。适用主体为东莞辖内信托机构,符合条件的辖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亦可参照执行,确保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起步。
登记操作全流程规范
本通知以全链条方式梳理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关键节点。信托成立前须先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并取得产品编码,随后签署信托文件并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证明文件。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区分委托人持有不动产转入与信托机构购买不动产转入两种情形,分别明确尽职调查要点与申请材料要求。完成登记后,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在“权利人”栏注记“受托持有”并在附记栏载明信托财产、产品名称及原证书编号,实现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的清晰隔离。
后续管理与配套机制
本通知对信托不动产的退出路径及配套保障作出安排。信托存续期间或终止时,涉及不动产分配或处置的,凭信托文件、完税证明及相关指令函等办理转移登记并注销信托附记。同时,五部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托登记公司配合监测评价,信托机构须完善业务管理、准确分类并有效防控风险,形成全流程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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