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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21-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023年6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和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结合深圳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本通知旨在结合深圳实际,全面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严格的用地管理体系。本通知系统界定了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用地范围,并针对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设定了明确的比例与上限,如作物种植辅助设施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10%且控制在20亩以内。在管理机制上,本通知明确了市、区、街道三级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规划土地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从选址引导到耕地保护的全流程管理,尤其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与“进出平衡”要求。同时,本通知规范了从协议签订、信息上图入库到续期、恢复验收的完整程序,将用地信息的系统监管作为管理认定的核心依据,并强化了日常巡查与执法联动,严防“非农化”和“非粮化”。

核心管理要求与耕地保护

本通知详细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和规模控制标准,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且原则上不超过20亩,畜禽水产养殖控制在15%以内且原则上不超过30亩,严防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标准。在耕地保护方面,本通知严格禁止新增破坏耕作层的养殖设施和种植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则要求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并落实年度“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设施停用后,必须按规定恢复原用途或完成土地复垦。

程序规范与监管机制

本通知建立了“签订协议—上图入库—续期复垦”的标准化管理流程。其中,上图入库是核心环节,用地主体在签约后须于规定时限内汇交材料,经逐级核验后录入国家及省级监管系统,未完成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予认可。此外,本通知明确了用地协议应涵盖的具体要素,并要求以预存土地恢复费用的方式约束复垦义务。在监管层面,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与街道办形成联动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对擅自改变用途、违法建设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并可将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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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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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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