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粤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金发〔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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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2-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金发〔2025〕33号.pdf
本通知由广东金融监管局、广州市委金融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旨在广州行政区域内试点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本通知明确了不动产信托的定义、登记内涵及适用条件,要求信托机构须在信托成立前办理产品预登记并取得编码,签订信托文件后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证明文件,再与委托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属转移或预告登记,完成登记后须将新不动产权证书提交用于产品登记,并在存续或终止时凭信托文件及完税凭证等办理分配或处置转移登记。同时,本通知还规定了遗嘱信托的特别申请程序以及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力求为信托当事人提供规范、完整的登记路径,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合法权益。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通知适用于广东金融监管局辖内信托机构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设立信托的情形,辖外信托公司在穗设立的异地部门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亦可参照执行。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可估值可转让且无权利限制,双方不得以恶意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法规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机构须依法确认上述条件,委托人也应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与风险。
登记办理的核心流程与双重登记机制
本通知构建了信托产品登记与不动产财产登记双向联动的办理流程。成立前,信托机构须在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产品预登记并取得编码;签订文件后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再凭契税凭证、信托文件及证明文件等材料与委托人共同申请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登记后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将标注信托产品名称及编码。完成权属登记后,信托机构将证书提交用于办理产品登记,受益人可另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证。存续期间或终止时的不动产分配或处置,须凭信托文件、完税凭证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并注销信托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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