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本导则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旨在为人体健康风险管控提供标准化方法。本导则以“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为主线,构建了完整的评估流程。在危害识别阶段,需收集地块历史、污染浓度及受体信息以确定关注污染物;暴露评估则针对住宅类与工业类两类典型用地,分别界定儿童与成人的九种暴露途径,并建立相应的量化模型;毒性评估整合污染物的致癌与非致癌参数;最终通过风险表征判断风险是否可接受,并对超标情形推算土壤与地下水的风险控制值。本导则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不涵盖铅、放射性物质及农用地评估。
本导则确立了五步评估程序。暴露情景依据用地类型划分为两类:以住宅为代表的第一类用地同时考虑儿童与成人长期暴露,致癌风险基于终生暴露、非致癌风险侧重儿童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类用地仅评估成人期暴露。评估需完整覆盖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吸入颗粒物及气态挥发等九种途径,确保全面反映污染物迁移与人群接触的实际情况。
风险表征要求根据采样点数据分别计算土壤与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及危害商,并将超可接受水平区域划定为污染区。本导则明确致癌风险可接受值为 10⁻⁶、危害商可接受值为 1。同时,本导则引入不确定性分析,通过对暴露途径贡献率与模型参数敏感性的定量探讨,支撑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并有助于识别关键影响因素。
当风险不可接受时,本导则要求分别基于致癌效应与非致癌效应计算土壤与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并取两者中较小者作为最终控制值。涉及地下水饮用时,必须额外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计算所得的控制值应作为后续修复目标确定的主要参考依据,使得从风险筛选到修复决策形成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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