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为更好发挥信托制度功能,推动上海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股权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印发《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沪委金融办〔2026〕1号。
本通知旨在上海试点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以发挥信托制度功能、规范股权信托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本通知明确了股权及股权信托的定义,规定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本市登记的股权设立或持有股权信托,以及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设立股权慈善信托,均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对委托人、信托机构分别提出展业要求,并系统设计了涵盖信托产品预登记、信托登记证明文件申请、经营主体变更或设立登记、结果反馈等环节的办理流程,同时对股权慈善信托的备案与登记作出专门安排。本通知还部署了信息共享、司法协作等配套机制,并明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参照执行。
试点定义与适用范畴
本通知对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进行了清晰界定,所指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即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依据申请和信托文件等材料,办理股东变更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予以记载。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及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以其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股权开展相关信托业务的,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核心办理流程与机制
本通知构建了规范的办理程序。信托机构须先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产品预登记并取得编码,签订信托文件后再申请取得信托登记证明文件。股权纳入信托时,申请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材料及证明文件,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将在公示系统中对信托机构名称标注信托相关信息。信托财产分配、处置或终止时,亦需凭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对司法等特殊情形下的登记办理作出了规定。
慈善信托与配套安排
本通知特别规定了股权慈善信托的办理路径。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不需办理产品预登记和登记证明申请手续,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慈善信托备案存单》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后将对慈善组织名称进行相应标注。此外,本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托登记公司配合监测评价,并强化与司法机关协作,依法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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