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上位法规,为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而制定。本方案系统界定了审批范围,明确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扩大行为全面纳入审批管理,并对“新建”“改建”“扩大”三类情形作出清晰定义。同时,本方案逐项列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等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法定情形,以及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特定用水区等限制设置的条件,形成了刚性的空间管控红线与弹性约束机制。在审批权限上,本方案确立了国家级、市级、区级三级审批架构,妥善划分了国家审批项目、跨区争议提级、跨区河流审批协调等权责边界,并强化了从技术审查到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界定审批对象与核心定义
本方案将审批对象锁定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这三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涵盖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行为。方案进一步明确,新建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使用,改建指排放位置或方式等重大改变,扩大指设计排污能力提高,包括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种类增加,为精准执行审批提供了统一标尺。
明确禁止与限制设置的管控边界
本方案以附件形式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具体空间范围,规定在上述区域内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此外,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特殊保护区水体禁止新建排污口。在禁止区外,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严格控制新设排污口,并限制在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饮用水源区及保留区等特定功能区设置排污口,形成分级分类的空间管控体系。
划分三级审批权限与协调机制
本方案将审批权限分为三个层级:国家级审批权限覆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口以及省界缓冲区内、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市级审批权限覆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口和存在区际争议的排污口;区级审批权限负责其余排污口的审批。针对跨区河流上位于区界上下游2公里范围内或存在左右岸关系的排污口,本方案确立了由所在区审批并征求相关区意见、争议提级至市级审批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