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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9.0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pdf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

本意见围绕深入推进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市场配置为导向,系统重构了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流程及监管机制。本意见首先按矿种划分了省、市、县三级出让登记权限,将煤、磷、铝等12种重要矿产保留在省级,其余下放市(州)并禁止再放至县级;同时将审批制改为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大幅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单独变更生产规模、绿色勘查方案评审备案等前置事项,并简化了抵押备案和要件材料。在出让端,本意见全面推行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并建立“净矿”出让机制,由政府统筹协调用地用林等要件后择优供地。此外,本意见还就煤层气勘查开采、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数字化建设及失信惩戒等作出了配套安排,实现了从准入到退出的全链条管理重塑。

从审批制转向合同登记制,重塑权力运行逻辑

本意见将原有的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人与登记机关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收益后,即可获颁许可证,将行政权力的重心从层层审批转移到合同管理与履约监管上。与此同时,本意见取消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单独变更生产规模登记等事项,并明确“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发证后承诺、先许可后评审,切实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建立“净矿”出让新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保障

为破解矿业权人拿证后无法落地开发的难题,本意见健全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净矿”出让机制。出让前需完成用地、用林、用草、环评等要件协调,依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确保出让的矿业权权属清晰、开发条件成熟。省级发证矿种的出让项目,须经县级意见汇总、市(州)级联查联审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再由省自然资源厅征求省直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形成了多级联动、部门共商的前置把关流程。

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夯实储量与数据基础

本意见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管理系统,矿业权登记须依托“同一登记系统、同一信息传输网络、同一张图、同一数据库”运行。储量评审备案全面实行电子报盘和“一张图”政务平台,实时统计入库。同时,按照“谁发证、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各级登记机关需定期清理处置数据库和“一张图”中的过期及重复数据,确保矿业权登记信息的准确与有效。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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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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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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