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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25-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pdf

2024年3月25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以下简称《决定》),确保省政府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本通知围绕授权委托用地审批的全流程,从政治站位、审查机制、审批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部署,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稳妥落实用地审批事项。本通知强调各市、县须制定承接方案和审查细则,严把规划管控、计划管理、权属地类、耕地占补、征收程序及违法用地等关键关口,并明确审查时限、签批流程及数据交互要求,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督惩戒,确保审批权运行规范有序。

审查把关与流程规范

本通知明确从规划、计划、权属地类、耕地保护、公共利益认定、征收程序到违法用地处理等各环节的审查标准,要求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限,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和征地前期程序。在审批效率上,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补正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个工作日;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数据交互和归档。签批须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缴纳不得下发批复文件。

责任落实与监督检查

本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同时明确主动公开征地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做好依申请公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本通知建立了严格的惩戒机制,省厅将通过遥感监测、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审批、突破年度计划、侵害群众权益等情形的,责令整改乃至撤销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提请省政府收回授权委托审批权。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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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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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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