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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0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pdf

2025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高标准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意见聚焦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提出构建追溯、监督和纠错闭环管理机制,推动标准化工作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强化政府主导标准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限定地方标准权限、规范团体标准行为,以及确保强制性标准全面执行、提升推荐性标准实施效能、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活动,本意见着力解决标准交叉、滞后、不协调等深层问题。同时,本意见部署了监测网建设、信息反馈、效果评估、验证监督等创新方法,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责任,引入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形成协同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实施效益。

强化标准制定全过程监管,防范利益冲突

本意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分别提出针对性监督要求。在国家标准层面,严控强制性标准范围以确保“应强尽强”,并在立项、起草、审查各环节嵌入论证、验证与协调机制,禁止利用标准起草排名违规收费。对于行业标准,重点加强合规性与协调性监督,清理不合规代号,防止利用标准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地方标准则严格限定权限范围,杜绝超范围制定或无法律依据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推动标准实施多维度监督,保障应用效能

本意见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并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原则落实责任,同时常态化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对于推荐性标准,强调宣贯推广职责,加强对标准公开情况的检查,并严查利用推荐性标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在市场自主制定标准领域,严格落实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并规范团体标准的版权与专利处置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创新监督方法并压实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本意见提出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与实施效果评估机制,促进监督结果与标准复审修订即时联动,及时淘汰老化滞后或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规范。在责任落实上,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监督责任以及地方部门的本辖区监管职能。同时,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以行业自律促进标准优胜劣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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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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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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