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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pdf

2026年6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

本意见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围绕“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出系统部署。本意见将矿山安全全链条管控细化为可操作、可考核的具体要求,覆盖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的全员责任体系,强调上级公司必须实质性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杜绝违法外包和以包代管。在风险管控方面,本意见要求企业建立风险辨识评估与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及高陡边坡等重大灾害实施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同时,本意见从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安全投入、智能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筑牢安全基础,并规范了事故应急救援的事前准备、事中处置和事后追责全流程,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构建全员全岗责任链条,强化关键人员履职约束

本意见明确了矿山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对其现场履职天数、带班下井次数、安全办公会议频次等作出硬性规定,并将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推行全员岗位“明白卡”和手指口述等措施,构建从矿级自管到个人自律的多层级管理机制。上级公司须制定“关键人员”权责清单,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通过层层压实责任织密安全管理网络。

深化重大风险隐患治理,推动安全模式事前转型

本意见要求企业每年开展全系统风险辨识并落实分级管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与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由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判定标准组织排查并跟踪督办销号。在灾害治理上,本意见要求综合运用钻探、物探等手段动态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未治理区域严禁采掘;对露天高边坡、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地下矿山顶板等不同场景的重大风险均设置了明确的监测、评估与治理门槛。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推进技术装备与人员素质升级

本意见从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化体系建设、技术装备升级和安全培训四个维度筑牢安全生产根基。具体措施包括:推动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进班子”;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对灾害严重及事故矿井强制实施智能化改造;落实“五职”矿长年度专门培训和新上岗人员72学时岗前培训等硬性要求,着力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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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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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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