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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5-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试行)征求意见.docx

2026年9月15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起草形成了《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依据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全省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在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核心是将边界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以扩展倍数框定增量,通过“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实施用途管制,并对边界调整设置严格的分级审查程序。

划定与管控:增量框定、内外分治

划定以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为基数设置扩展倍数,严控增量规模与扩展倍数,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确保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不交叉不重叠。边界内细化功能分区,统筹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控,所有建设活动以详细规划为法定审批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边界外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

边界外独立选址:清单准入、总量控制

边界外确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须符合准入清单,实行规模总量控制,新增规模一般不超过市县级边界内新增总规模的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公顷,并等量缩减边界内增量。涉及新增用地纳入扩展倍数核算,未编制详细规划区域可依据总体规划提出选址论证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调整机制:分类处置、底线约束

调整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入地块须避让各类不适宜建设区域,已批已供已发证地块原则上不得调出。局部优化限定七类情形并规定市县两级审查程序,哈尔滨市方案需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另设增补情形、技术修正(面积不超过5%且不超2000平方米)和动态维护通道,分别对应不同审批层级。

监督与问责

边界变化须逐级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依托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虚假优化、篡改矢量数据、违规突破规模等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并限期整改。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0日。

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试行)征求意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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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试行)征求意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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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试行)征求意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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