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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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本意见以依法维护农牧民权益为核心,坚持依法合规、规模适度、激发活力等原则,对流转中守住底线、明确事项、方式引导、价格期限确定及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意见强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与农业用途,必须确保农地农用,优先保障粮食特别是青稞安全。同时,本意见着眼于健全流转监管、价格引导、风险防范及纠纷调处等长效机制,并强化组织保障与服务体系支撑,力求在促进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同时,规范有序地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坚守底线红线,规范流转关键环节
本意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严格规定流转须有承包方书面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及备案。在流转价格上,引导双方平等协商,原则上耕地每亩年流转价不高于该地种粮年收益。流转期限提倡为三至十年,到期可续签,并须参照示范文本规范签约,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严控土地用途,强化备案与登记管理
本意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非农化”“非粮化”,并详细规定了一般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使用限制。要求对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同时明确,受让方再流转或融资担保,必须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则须将相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健全风控机制,激发适度规模经营活力
本意见要求,对工商资本整村(组)流转土地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严禁强制农牧民流转。可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等方式防范风险。同时,鼓励利用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并建立流转价格监测与指导发布机制,引导农牧民以多种方式入股经营主体,并优先吸纳流出土地农牧民务工,实现互利共赢。
影响意义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了系统化、规范化的操作指南,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深远影响。该意见通过细化流转全过程的监管规则,尤其是对耕地用途的严格管控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遏制土地流转中的乱象,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牧民的土地权益。该意见强调服务体系建设与纠纷调处机制,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其对流转方式、价格和期限的合理引导及财政激励,能有效降低经营主体成本,激活各类生产要素,促进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整体上,该意见在坚持底线的前提下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是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重要实践,将为全面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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