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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29-浙江省杭州市《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规范》DB3301/T 1136-2024.pdf

浙江省杭州市《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规范》DB3301/T1136-2024,自2024年03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的核算与评价流程、核算边界与范围、核算步骤与方法、核算质量保证、核算报告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其他生态农场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杭州市低碳生态农场的建设与管理需求,系统规定了碳排放核算与评价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规模大于30亩的低碳生态农场,其他生态农场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围绕种植型、畜禽养殖型、水产养殖型及种养结合型四类农场,明确了核算边界、排放源识别、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的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并对数据质量管理与核算报告编制提出了统一要求。通过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与分类评价机制,本规范旨在引导农场精准掌握碳排放水平,为制定减排措施和实施低碳绩效评估提供标准依据。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识别

本规范要求报告主体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核算边界,覆盖农业过程排放、燃料燃烧排放以及购入与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温室气体种类聚焦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针对不同类型农场,过程排放各有侧重:种植型农场关注稻田甲烷、施肥导致的氧化亚氮与土壤碳库变化;畜禽养殖型农场关注反刍动物肠道发酵甲烷与粪便管理甲烷及氧化亚氮;水产养殖型农场关注池塘施肥排放;种养结合型农场综合上述范围。

核算方法与数据质量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框架,明确了过程排放、燃料燃烧排放、购入与输出能源排放及甲烷回收减排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并引入碳排放强度指标以衡量单位产量的排放效率。数据选择上遵循针对性、地域性、技术性与过程原始数据优先原则,要求报告主体建立排放源一览表和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实施内部审核与交叉校验,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准确、可靠,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五年。

核算报告与评价机制

本规范规定了核算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报告主体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强度、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来源等,并提供了标准化报告模板。在评价层面,本规范建立了比较评价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双重机制:一方面通过历史趋势分析排放变化并识别最大排放源,指导制定专项减排计划;另一方面按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等生产类型对碳排放强度进行年度分类评价。

浙江省杭州市《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规范》DB3301/T 1136-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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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规范》DB3301/T 1136-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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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低碳生态农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规范》DB3301/T 1136-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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