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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0.1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pdf

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

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旨在回应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自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在服务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粮食安全保障意义日益凸显,现行管理需进一步细化。本通知聚焦规模化种植和水产养殖两类情形,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备案条件、面积上限、材料要求等作出补充明确,同时对用途监管和耕地保护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规模化种植与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的备案条件

本通知分别对规模化种植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作出规定。两类用地均须与相应的规模化生产直接关联,经营主体原则上保持一致,面积上限均为15亩;其中种植类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水产养殖类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的10%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单独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并提交土地流转合同、遥感影像图、建设方案等附件材料,以满足规范管理要求。

附属设施用地的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要求

本通知强调各地必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地农用原则加强全过程用途监管。设施农业用地须确认为非永久建筑,不再使用时及时恢复原用地形态,优先复垦复耕为耕地。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则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确保附属设施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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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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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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