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全区生态安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5060—2026),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管理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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