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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wps

2026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全区生态安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指标》(DB65/T5060—2026),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管理的湿地。

本规定旨在落实湿地分级管理与名录制度,规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条,系统规定了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名录发布与管理及附则等内容。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原则上采用申报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直接拟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信息变更、晋升国家重要湿地或特殊情形下的撤销,均须按相应程序办理,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条件与材料要求

本规定明确,符合特定生态条件的湿地可申报列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申报时须提交包括申报书、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在内的完整材料,图件需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注明审图号,矢量数据须采用统一的坐标系与高程基准。

认定程序与名录发布

认定程序采取逐级申报与跨部门联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政府同意后向上级申报;跨行政区域湿地可联合申报;天西、阿山、天东局经营范围内的湿地也有专门申报路径。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地调查和评估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公示、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授权,由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名录,同时向国家层面备案。

动态管理与撤销机制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名称、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信息变更可经审核备案;范围、类型、面积或保护方式等重大变更须按认定发布程序办理。湿地晋升为国家重要湿地后不再列入自治区名录。原则上不予撤销,确因生态功能丧失且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需撤销的,须经评估论证、公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授权后发布撤销名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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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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