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4-27 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
  2. 2026-02-24 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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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7-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pdf

2026年4月27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了《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

本细则旨在规范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将各类非耕地依法垦造或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并对其开展质量鉴定与核算。本细则建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质量鉴定体系,以及“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程序,明确了资料移交、现场踏勘、样品检测、专家评审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本细则还规定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机制,要求未达到质量平均等级的耕地须在五年内完成改良,并再次评价。通过强化经费与队伍保障、严肃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本细则确保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结果客观真实,坚决防止占优补劣。

质量鉴定与核算的分级负责机制

本细则确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质量鉴定体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初步鉴定,在接收完整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市级负责全面审核并按不低于15%比例现场抽核,20个工作日内形成鉴定意见;省级按不低于3%比例定期抽核。质量核算同样实行三级把关,县级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平均等级核算,市级15个工作日内审核,省级20个工作日内复核。

全流程操作规范与时限要求

本细则明确了从资料移送到出具鉴定意见的各环节时限与技术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日常移交为主,每3个月开展一次,年度集中移交面积不高于全年补充耕地的25%。鉴定流程包括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组织现场踏勘与样品采集、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对日常移交的补充耕地,原则上50个工作日内反馈鉴定意见。

补充耕地的后续培肥与再评价制度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的,须在5年内完成培肥改良,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市级组织鉴定,省级抽核。再评价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耕地垦造恢复后,鼓励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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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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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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