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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pdf

2024年10月2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

本通知旨在巩固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构建覆盖建设、使用、解危全环节的长效管理机制。文件聚焦经营性自建房与存在多层、改扩建、地基不明等风险情形的房屋,通过压实产权人责任、强化基层网格巡查、严格用途变更管控和源头审批,实现城乡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体系与日常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出租或权属不清时使用人按约定或法定承担相应责任,须履行检查、鉴定、修缮、解危等义务。乡镇街道建立常态化网格巡查制度,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及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等房屋,并依托基层智治平台与农房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系统提升巡查精度。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拆改承重结构或超原设计标准增加荷载,自然资源部门和基层政府协同打击借装修名义实施的违法建设。

隐患治理与经营管控

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须依《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委托鉴定,逾期不鉴定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并移送综合执法处罚。存在现实危险的房屋由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但不得以危房处置为名实施强拆;经鉴定为危房的,责任人须按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措施。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隐患的须抓紧鉴定整改,危房不得开展经营,复核确认非危房后方可恢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城镇危房结合棚改、城中村改造推进工程解危,农村危房结合“千万工程”与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同时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为。

用途改变与新建管控

自建房应依规划许可用途使用,临时改变用途须办理审批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出租前,须经安全鉴定确认非危房。城市建成区严控新建自建房,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完成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审批;农村自建房按低层与非低层分类管理,低层房屋优化通用图集服务并强化重要节点到场监督,非低层房屋落实规范化设计施工和联合巡查。

协同机制与改革创新

建立市县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并加强信息共享,教育、文旅、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持续推进数字化改革,以全省统一“房屋码”为基础建立城乡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AI辅助提升在线监管效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自建房体检、保险、房屋养老金等创新试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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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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