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6〕438号。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倡导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倡导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本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而出台的系统性文件,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本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对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的基础项目与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本办明确了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及骨灰寄存等殡仪基础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事业单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企业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生态安葬、城镇公益性公墓及政府参与的经营性公墓相关收费亦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营性公墓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民政部门明确参考区间。本办还规定了丧葬用品进销差价管理、收费减免政策、目录清单公示制度以及多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机制,力求从制度层面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将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差异化定价。殡仪服务的基础项目如遗体接运、火化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事业单位收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则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遗体整容、礼仪服务等非基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政部门提供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安葬服务方面,生态安葬费和政府参与的公墓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营性公墓收费则参照市场调节价管理,确保基本服务普惠可及。
本办规定了明确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在区内实行遗体火化的城乡居民、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无主尸体等特殊群体,减免殡仪基础项目费用,并对绿色节地生态安葬给予适当奖补。同时,本办要求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将惠民殡葬资金和机构运营经费纳入预算,切实强化行业公益属性。
本办建立了严格的收费监督管理体系,要求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集中公示,殡葬服务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信息。本办还设置了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不超过三年,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销售丧葬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