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使用、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保护及相关监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系统确立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制度框架。本规定明确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并确立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本规定将管理职责逐级压实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同时强调耕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义务,构建了涵盖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监测监督和法律责任的完整管理体系,以实现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标。
本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规划并给予经费保障,从土地出让金等渠道安排专项资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司其职。本规定还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以动态反映耕地质量变化。
本规定要求编制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并分年度实施,重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轮作等提升地力技术。在养护方面,要求在承包流转合同中载明耕地质量等级与养护义务,划定并严管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并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直接用作肥料,严控污水和废弃物污染耕地。
本规定实行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制度,要求设立监测点并实施保护,省级部门每五年发布一次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在验收前均须进行质量评定,质量不达标不得通过验收。对损毁或擅自移动监测点设施的行为,可处以罚款或责令修复,其他违法行为亦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