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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19-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pdf

2023年5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活动。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旨在系统性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活动,以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体系。本指引确立了按需定筹、属地负责的核心原则,紧密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及城市中心片区优化房源布局。本指引明确了社会存量房屋的筹集范围,涵盖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城中村房屋及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等六类房源,并设定了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购买等多种方式收储的基本路径。同时,本指引强化了从储备项目库建立、价格评估、方案编制到项目认定的全流程管理,旨在高效盘活社会存量资源,充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房源筹集范围与方式

本指引详细列举了可纳入筹集的社会存量房屋类型,不仅包括各类居住存量房屋,还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收储方式上,支持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购买商品房等多种途径获取房源,并对不同性质的房源设定了差异化的合同期限,如城中村房屋原则上不少于十年,产权明晰的房屋原则上不少于六年,以保障房源的长期稳定。

项目实施的规范流程

本指引构建了清晰的实施路径。区住房主管部门需广泛搜集房源并建立储备项目库,经调查核实后形成年度计划筹集项目清单并录入监管平台。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筹集项目,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或购买价格,以此为基础编制筹集方案并由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城中村房屋的规模化改造提升则需遵循专门的审批规定,确保改造合规。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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