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自然资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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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18-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本细则依据国家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旨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省内地质勘查活动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地质勘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地勘局及地质勘查单位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督检查方式、信用管理的列入标准与移出程序、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等作出系统规定,构建起职责清晰、协同联动、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明确各方监管职责与信息公示义务
本细则分别划定省级、市(州)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省属地勘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分级负责、延伸至基层的工作体系。地质勘查单位须于每年年底前在全国和省级监管平台填报并更新本单位信息,新承揽项目后限期更新,确保信息公示及时、完整,同时严守安全保密底线。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及专项检查机制
本细则规定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省级层面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抽查结果按期在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组由执法人员和专家构成,执行回避制度,全程如实记录。针对突出问题可启动专项检查,并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情形进行核查处理。
构建异常名录与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体系
本细则设定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信息隐瞒作假、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单位,经核实后列入异常名录并责令整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或异常名录满3年未整改的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两类名单均在平台公示,并规定相应的移出申请、异议申诉及实地检查要求,同时将被列入对象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限制或禁入财政出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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