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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6-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pdf

2026年4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6〕31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资金是由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而来,属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及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本通知明确了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五个任务方向,并详细界定了省级各部门与各级地方在资金分配、项目管理和绩效监督中的职责分工。本办法严格规定了资金用途,核心聚焦于发展帮扶产业、促进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和补齐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并设置了明确的负面清单,禁止用于楼堂馆所、弥补预算缺口等非帮扶领域,确保资金在五年有效期内精准直达项目、安全高效运行。

资金用途与支持重点

本办法严格界定了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资金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优先带动重点帮扶群体通过全产业链开发增收,并对小额信贷贴息和集体经济发展予以支持;同时支持以工代赈、“雨露计划”补助、跨省务工交通补助等就业帮扶措施。省级资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可用于解决安全饮水入户、补充帮扶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等事项。本办法严禁资金用于社会救助、偿还债务或修建景观设施等非帮扶支出,并允许县级最高提取2%作为项目管理费,省级资金可额外提取1%用以保障后续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管护。

分配与项目管理机制

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依据基础、政策和绩效因素测算,并向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部分产业项目可采取项目法进行竞争立项。本办法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要求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动态项目库中选择,入库项目需明确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为加强风险管控,对单体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提级综合论证,对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需开展尽职调查,并优先推动形成可确权到村的固定资产,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资金监管与绩效要求

本办法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制与国库集中支付,通过专用账户清算,严禁资金“以拨代支”或转入实有资金账户。全过程绩效管理与常态化监督贯穿始终,项目需在申报时设定绩效目标,并接受事中监控与事后评价。财政与业务主管部门须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执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可纠正、追回资金或扣减预算。年度资金分配结果需在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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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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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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