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广安府办规〔2025〕10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的产生、收贮、运输、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统一纳入本办法调整。办法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强化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明确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各方的企业主体责任,并对跨地区转移、费用结算和部门分工作出安排。
覆盖范围与基本制度
办法所称污泥限于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含栅渣、浮渣和沉砂,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各环节须遵守国家与地方污染控制标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签订协议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执行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与信息公开制度,并按国家规范设置计量设施、逐车过磅、按月汇总。
环节管控
产生单位应建设脱水设施,污泥须达标并全部收集,无无害化处置能力或遇处置单位检修、事故时,应有应急出路。运输应采用防渗漏、防遗撒的密闭容器或车辆,全程监控,车辆须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禁止超载超限,清洁须在处置场所内完成。污泥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转移,确需转移的须制定转移计划并报移出地市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处置单位须按环评批复运行,不得无故停运或超负荷运行,对处理后污泥及副产物去向跟踪记录,资料保存 5 年以上,并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
监管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处理处置经费;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运输资质并查处超限运输;公安部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应配合检查、监测与调查取证。
责任与施行
违法违规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依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违法的纳入环境信用管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规追究责任,本办法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