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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20-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4年8月20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高标注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定了《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24〕38号。

本办法旨在构建统一规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体系,确立了“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三级责任制度。全文共五章十九条,从项目验收依据、条件、程序、内容到监督管理,对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工作时限、评分标准及结果运用进行了系统性规定。本方法明确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初步验收,市级部门在初步验收整改到位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并核发证书,省级部门则通过派员参加和年度抽查实施监督,确保验收工作客观公正、终身负责。

三级验收责任体系

本方法建立了权责清晰的验收组织架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初步验收的主体责任,需在收到项目法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并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项目的初验工作。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竣工验收,须在收到县级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并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验收,结果报省级备案。省级层面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选派专家参与各市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与评分机制

本方法对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均规定了详细的工作内容和一般程序,涵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多个维度。验收采用百分制考核,85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须整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验收结论需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并须有农民群众代表签字确认,方能通过。

终身负责与移交管护

本方法强调验收纪律与后续管理。验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对验收结论终身负责,与验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制式的合格证书,并指导县级部门及时将工程产权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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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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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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