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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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15-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pdf
本暂行办法旨在全面规范山东省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及修改工作,确保规划活动有章可循、科学有序。本办法明确了详细规划作为景区建设与管理法定依据的核心地位,要求其必须严格依据已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在编制内容上,本暂行办法区分了建设引导控制和景观保护利用两类不同导向的编制单元,并对成果要求、微调程序及涉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本暂行办法构建了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的双重把关机制,规范了公众参与、专家评审、公示及分级批复的全流程,强化了从编制到备案归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规划编制的基本遵循与分类
本暂行办法强调详细规划必须符合上位总体规划,并针对建设活动和游赏利用相对集中的不同区域,分别设定以建设引导控制或景观保护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差异化编制路径。对于确需在规划中微调总体规划所确定建设用地或项目布局的情形,必须在同一编制单元内充分论证并编制专题报告,且仅能调整至同级别或低级别的保护分区。
规划审查的双重机制与要求
本暂行办法确立了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并行的审查体系。形式审查的重点在于核实申报程序、规划成果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技术审查则着重评判规划方案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规范性,特别是对控制指标的科学性进行把关。同时,对专家的遴选设定了严格的回避原则,以保障审查的公正性。
规划审批的流程与权限
本暂行办法规定了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负责受理和审批的工作格局。审批过程中须经过专家评审、不少于30日的官网公示及厅长办公会审议等关键环节。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省自然资源厅获批代行国家审批权限,使用专门的审批专用章行文批复,并在批复后及时向国家备案归档,体现了分级负责与委托授权的管理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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