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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8.29-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体系》DB37/T 4164-2025.pdf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体系》DB37/T4164-2025,自2025年08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及建设成效评价指标。本文件适用于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的建设及评价。

本文件代替 DB37/T 4164—2020,确立了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的建设指标体系与建设成效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的建设及评价工作,将园区划分为数字产业化园区和产业数字化园区两大类,并围绕产业集聚、支撑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数据价值化能力五个维度构建了通用建设指标,同时针对两类园区分别设置了数字产业化水平与产业数字化水平的专项建设指标。在此基础上,本文件进一步给出了对应的建设成效评价指标,旨在引导园区主导产业突出、链条完整、创新活跃、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形成管理科学规范、辐射带动性强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

指标体系总体架构

本文件所设指标体系由建设指标和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建设指标分为通用建设指标与专项建设指标,前者是两类园区均须遵循的基础性要求,涵盖产业集聚能力、支撑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数据价值化能力五大方面;后者则依据园区主导产业类型分别设置,数字产业化园区侧重核心产业企业培育与数字产品输出,产业数字化园区侧重数字化投入、企业上云与数实融合。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为上述各项建设指标提供了具体的衡量维度,可采用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方式定期开展,评价时须结合通用指标与专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园区分类与特色导向

本文件明确将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分为数字产业化园区与产业数字化园区。数字产业化园区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为主导,属于数字产业集聚发展类园区;产业数字化园区则以数字农业、智能制造、智慧服务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为主导,属于数字技术应用示范类园区。两类园区在共享通用建设要求的同时,分别拥有不同的专项建设路径,确保评价既能统一标准,又能体现差异化特色。

数据价值化能力建设要求

本文件将数据价值化能力作为通用建设指标的核心维度之一,系统性地规定了园区在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上的建设方向。要求园区引导企业提升数据感知、采集与获取能力,推动数据聚合与治理,实现数据资源化;通过合规审查、质量评估、资产登记等过程开发数据产品,实现数据资产化;推动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并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增信贷款、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数据资本化。同时鼓励企业开展 DCMM 贯标和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建设,全面提升数据要素对园区发展的驱动作用。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体系》DB37/T 4164-2025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体系》DB37/T 4164-2025第2页
第 2 页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体系》DB37/T 4164-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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